10月14日,由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今年10月7日晚上21时27分许,倪某某酒后超速驾驶一辆浙D牌照的小型汽车,在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阳明中学附近时,冲撞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后与对向车道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周边七辆机动车及隔离栏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合计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多元。事发后,倪某某被现场群众扭获归案。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属于严重的醉酒驾车。故事发生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倪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该起事故发生在学校门口,事故发生时距离高一高二年段学生晚自修下课仅有两三分钟的时间,学校门口已经有不少家长驾车前来等候孩子放学,周边的车流量和人流量都比较大,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且倪某某在查处时有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的行为”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说。
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和社会影响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罚,遂以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受理审查起诉的第二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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