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越城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等14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一审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对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以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在逃)2014年刑满释放后,为扩大个人势力谋取经济利益,以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康宁乐苑为据点,通过狱友、老乡为纽带,以集中食宿、发放工资等方式,于2016年至2018年8月间,陆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劣迹人员,逐渐形成了一个以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吴某某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雷某某等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一带操纵、经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扰乱饭店、棋牌室的正常经营秩序,非法插手民间纠纷,随意殴打、辱骂、拘禁他人,强行索取财物,甚至通过纠集成员持凶器暴力护场,给多名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身体伤害。多名当地居民因惧怕该组织,被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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