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开心的年会,员工却因醉酒身亡!公司赔偿30多万

越牛新闻记者 杜静静 通讯员 屈继伟

2020-01-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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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一家企业举办的年会晚宴上,一位企业员工因醉酒身亡,为此引发一场生命权纠纷案。

上虞这家企业于2019年1月21日(农历腊月十六)组织全体员工在上虞城区一家酒店主办年会,员工阿明(化名)应邀参加。年会晚宴于下午5点多热闹开场,与阿明同桌的另有8名女同事和一名男同事。除了阿明与一名男同事喝酒外,女同事们喝的是饮料。晚宴进行过程中,公司领导一桌桌向员工敬酒,以表达对大家一年来辛勤工作的敬意。喝酒过程中,也并无人强迫阿明喝酒。阿明平时就有些贪酒。当大家发现阿明喝酒有点多时,曾让阿明的哥哥前来劝其不要喝多,不过收效并不明显。后来阿明因过量饮酒导致醉酒,趴在桌上休息。等大家发现阿明倒在地上时,开始手忙脚乱送他到医院救治。当晚,年会晚宴上喝多的也不止阿明一人,另有数名其他参与年会的员工也因喝大了被送往医院治疗。别人都恢复了,阿明却因醉酒导致重症肺炎经抢救无效,在3天后死亡。治疗期间,支出医药费及住院费等共计1.7万余元。

阿明才40多岁,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养。他的意外去世让家人难以接受。为此,阿明的妻儿将公司和酒店诉至法庭。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阿明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20年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为111万余元;连同赡养老人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共计120余万元。

法庭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阿明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公司作为本次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仍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自己的员工已经过量饮酒,且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制止其继续饮酒,而不应听之任之。当晚因醉酒被送往医院治疗的员工也不止阿明一人,印证公司在活动组织管理上存在疏漏和不足,在风险防范上麻痹大意、存在过错,与阿明醉酒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阿明过量饮酒属个人自愿行为,本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庭酌定公司承担30%的赔偿金,阿明自负70%责任。法庭认为,酒店的义务在于提供相应的餐饮和安全保障服务,并无劝阻饮酒的义务,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阿明的家人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公司上诉后,近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调解协议:公司除已支付的1.7万元医药费等费用外,再赔偿给阿明的家人共计人民币29.8万元。

法官提醒各位市民朋友:春节来临,走亲访友免不了喝上几杯,敬酒虽好,切莫贪杯。

来源:越牛新闻原创   编辑: 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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