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不享有诉权?

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全媒体记者 陈乙炳

2019-10-1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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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本报5月23日曾报道:质疑物业费涨价征询表涉嫌造假,越城区绍兴·天下花园小区5位业主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记者昨天了解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朱先生等5位绍兴·天下花园小区业主提供的起诉书载明:2015年1月,该小区业委会和“绿城物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原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这份补充协议,物业公司可两次提价。之后,该小区业委会曾就物业费调整一事征求业主意见。朱先生等业主认为,签订合同在前,业委会决议在后,这不符合相关规定。此外,朱先生等对业主意见征询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部分征询表存在造假嫌疑。

5位业主一起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5位原告系绍兴·天下花园业主大会的成员,虽有监督业委会履行职责的权利,但对业委会的决定不享有诉权,业委会的决定是否合法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故业主对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仍应以业委会的名义主张。由此,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朱先生等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不享有诉权,无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与法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指令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编辑: 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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