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障的待遇,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方案》明确了“五统一、三确保”的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小布带你了解~
“五统一”
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两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
“三确保”
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原则上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按项目付费的统筹区,逐步向按限额付费方式过渡。
积极推进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
统一和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口径,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也就是基金的可持续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以后,基金整体上共济能力增强,保证了基金的可持续能力。
在当前减税降费的环境下,各地要稳妥实施,确保不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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