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对绍兴市马山朝阳托老院、绍兴市颐福园康护中心两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撤销登记,现予以公告。被撤销登记单位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绍兴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7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对绍兴市马山朝阳托老院、绍兴市颐福园康护中心两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撤销登记,现予以公告。被撤销登记单位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绍兴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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