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绍兴市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不仅意味着试点两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绍兴范围内实施,也意味着为全国地级市树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标杆。
从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场地建设,到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再到首笔探索污染企业自愿认缴环境损害赔偿款——两年来,绍兴不仅圆满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这一省重点突破项目,形成了体系化的制度框架,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具有标杆意义。
其一,通过鉴定评估管理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的标准,解决了污染损害结果鉴定难的老大难问题。通过修复方案选择、修复费用预估市场化,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了修复解决路径。通过环境资源审判智库的支撑和衔接,提升了环保治理的法治成色。通过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强化了环境修复执行力度。
其二,基于“调查评估-磋商与诉讼-执行与监督-生态修复-修复绩效评估”的系统化流程化支撑,为其他地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路径借鉴。而通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等可适用的案例实践,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涵盖民事纠纷解决、刑事责任认定和行政权高效介入的多种模板,极具借鉴价值。
其三,通过损害结果认定、修复责任法定、行政执法跟进,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倒逼企业严格守法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的确定,锁定了相关主体;鉴定评估、第三方意见,固定了证据;修复方案选择、资金保障及运行,明确了路径;修复绩效评估、行政司法权介入,则提供了保障。换言之,让制度成为硬约束,形成了触之必罚的红线效应。
不仅如此,《实施方案》完善了分级启动调查评估的工作机制,明确了由市政府负责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由赔偿工作部门负责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强化了分工协作。也通过磋商与诉讼的衔接,探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民结合诉讼机制,在污染不严重,可刑可民的刑民交叉范围内提供了更多解决方案,既形成了拒不赔偿有刑责的震撼,也形成了赔偿、谅解可减免刑责的宽容。在污染严重,既刑又民的范围内,通过刑事、民事证据的合并使用,法益的合并维护,既整合了诉讼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让环境污染者买单并付出难以承受的沉重代价。
从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场地建设,到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再到首笔探索污染企业自愿认缴环境损害赔偿款——两年来,绍兴不仅圆满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这一省重点突破项目,形成了体系化的制度框架,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具有标杆意义。
评论
[[item.content]]
[[item.ip_location_area]] · [[setTime(item.create_time)]] · 回复
[[item.content]]
[[item.ip_location_area]] · [[setTime(item.create_time)]]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