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母亲争吵后13岁女孩跳楼身亡!家属起诉物业,法院判了

2025-12-1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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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张某(化姓)在26层楼顶平台处攀爬护栏,同行同学一直进行劝阻,张某趁其不备,从顶楼跳下身亡。经警方调查,张某因与其母发生争吵,情绪激动,导致后续悲剧的发生。事发后,张某家属起诉涉事小区物业某公司,认为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对方担责30%、赔偿33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2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张某生于2012年4月。今年6月2日下午,张某在其同学、某小区业主的陪同下进入该小区,后几人一同乘电梯前往顶楼。当日18时前后,某小区保安刘某在巡逻时,发现张某在26层楼顶平台处攀爬护栏,遂上前劝阻并通知同事报警,其间张某同行的同学极力拉拽试图阻止张某

当日18时15分,民警接到派警指令后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后经120工作人员到场后确认张某已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技术室工作人员调查,该起死亡事件初步排除刑事案件

法院向警方调取了案发时张某同行的同学王某、高某、戴某的笔录。笔录显示张某因与其母发生争吵,情绪激动,导致后续悲剧的发生。案发前,同行同学一直进行劝阻,张某趁其不备,从顶楼跳下身亡。另查明,事发地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楼顶女儿墙墙体高约1.1米、金属防护栏杆高约1.2米,围护良好无缺损缺口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年满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般安全常识,足以预见危害的结果可能发生。被告某公司未将楼顶消防安全门上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且已经在楼顶通道门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被告某公司在得到有人在楼顶攀爬护栏的消息后迅速派人上至现场,通过对行为人进行正面劝导,拨打电话报警的方式进行施救,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规定。故被告某公司对张某悲剧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原告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内容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 陈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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