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刚刚进入江西赣州某技术学院就读的学生赖某曾向辅导员反映自己无法适应所分寝室的情况,并希望换寝室。在协调无果后,赖某跳河自杀身亡。
11月2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一审判决书中获悉,一审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在宿舍吸烟、赖某要求更换宿舍等处理存在不当,且与赖某自杀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30%。法院判定,某技术学院赔偿赖某家属各项赔偿款合计302946.1元。
无法忍受室友抽烟、通宵玩游戏
新生换寝无果后跳河自杀身亡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赖某父母表示,去年9月,刚开学不久的儿子赖某因无法承受同寝室多名同学课后在寝室抽烟的乌烟瘴气和通宵达旦地玩游戏的吵闹尖叫声,多次和班级辅导员罗某某沟通更换寝室无果,明确说明这种情况严重到要窒息、“要跳楼”,但都没有得到解决。在学校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学生外出的情况下,赖某到位于赣州市经开区某区域,掉入河中溺水身亡。
赖某父母提出,寝室同学没日没夜地抽烟,5名室友中就有4人抽烟,宿舍空间狭窄,满地的烟头,整个宿舍乌烟瘴气,让人窒息,不抽烟的人根本无法接受。赖某对烟味极度敏感,多次请求导师更换宿舍,解决问题,因为导师不负责任的举措,没有采取调宿、心理辅导等措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赖某所在的技术学院辩称,本次事件排除他杀及刑事案件,也并非意外坠河,而是赖某主观追求死亡的结果。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赖某对自身行为已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对行为的后果也已具备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独立承担全部后果与责任。
此外,技术学院称,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学院并未忽视赖某提出的调换宿舍请求,并在其表达强烈的换宿舍诉求后第二天就已多次明确向其作出可调换宿舍的承诺,同时也进行了多次的情绪安抚。
技术学院被判承担30%
责任赔偿学生家属3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8日,赖某到赣州某技术学院处报到。在报到3天后的9月20日,赖某曾向辅导员罗某某发送微信信息。信息显示,赖某提出换寝室的诉求。
赖某在微信中提到“我室友5个有4个抽烟,我实在适应不了,能不能给我换一下宿舍”。罗某某则回复:“太远了不好管理。”赖某说:“我是真适应不了,他们五个每天都两点多睡的,他们全在那打游戏,这个也有一点影响睡眠,我真的适应不了他们的生活。”随后,罗某某又向赖某拨打了两次微信语音通话。
此后,罗某某还曾多次就此事和赖某微信语音沟通。9月23日,发现赖某语音无回复后,学校报警。9月24日,赖某的尸体被从河中打捞上岸,经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法医对尸体进行勘查,确认尸表无外伤,口中含有泥沙,排除他杀,排除刑事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赣州某技术学院在赖某跳河自杀身亡一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中受害人自杀身亡时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有风险认知能力,其未能正确处理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自杀结束生命,应由其个人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多次向被告方反映有多人吸烟打游戏需要更换寝室,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我实在适应不了”“再这样下去,我真要跳了,真的窒息”等极端言语,校方仍未引起重视及时妥善处理问题,故认定被告方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本案中的受害人是成年人,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来承担责任。学校对学生在宿舍吸烟、赖某要求更换宿舍等处理存在不当,且与赖某自杀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30%。法院一审判决某技术学院支付赖某家属各项赔偿款合计302946.1元。
(内容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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