豹猫、果子狸、眼镜蛇!在绍兴售卖野生动物,3人获刑

2025-11-1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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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猫、白面果子狸、眼镜蛇

有人胆大包天!

竟在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

公然“晒”出捕猎视频

甚至直接明码标价售卖——

野生动物!!!

近日

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

精准出击

一举揪出这条

“线上引流揽客、线下非法捕猎”的

野生动物交易黑链!

通过锁定

视频发布者王某

民警随后揪出了

孙某和汤某

这两个“上游供应商”

经查

王某扮演的是

“线上经销商”的角色

负责利用社交媒体

发布视频、招揽客户

而他手里的“货”

全来自王坛镇的孙某和汤某

(嫌疑人指认偷猎现场)

住在小舜江源头附近的

嫌疑人孙某和汤某

揣着“靠山吃山”的想法

长期在林子里

偷偷布设捕兽夹、蛇网

(被捕兽夹困住的豹猫)

先后捕到了

豹猫、白面果子狸、眼镜蛇

这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还有石蛙、野鸡、野猪等

“三有”保护动物

(石蛙)

目前

王某、孙某、汤某

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和非法狩猎罪

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野生动物是

大自然的“小伙伴”

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

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

不仅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犯罪行为!

守护生物多样性

需要每个人的自觉与坚守

法律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线索!

(内容来源:越城公安)

编辑: 姜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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