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最近我和表哥在打官司,一审还败诉了,真的有点不知所措了。”近日,56岁的唐阿姨一脸愁容地走进绍兴市妇女儿童家庭服务中心,向值班律师杜瑾求助。
“我家的情况有点复杂。”唐阿姨说,她是1970年出生的,当时亲生父母已经生了她,还想要一个儿子,于是就和喜欢女孩的大姑商量,把她抱给已经有一个儿子的大姑和大姑父当女儿。日常,唐阿姨仍称呼他们为大姑和大姑父。多年来,大姑和大姑夫老两口待唐阿姨跟亲闺女没什么区别,老两口的养老送终都是唐阿姨负责的。
唐阿姨说,表哥从小被溺爱,长大后也远离父母,老两口养老问题上也较少关心。于是,两位老人去世前共同留下遗嘱,把仅有的一套房子留给唐阿姨。大姑父、大姑先后去世之后,唐阿姨就把大姑名下的房子重新装修了一下,自己搬进去居住。没想到一年后,表哥突然出现,让唐阿姨腾房。
原来,表哥基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已经通过继承诉讼拿到了法院判决书,并且依据判决书办理了房屋的继承过户。“我是养女,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我还有老人的遗嘱。”唐阿姨说,自己曾和表哥理论,但未果。唐阿姨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决。
然而,在一审开庭时,表哥质疑了唐阿姨的养女身份。表哥认为,唐阿姨不是法定继承人,理由是唐阿姨从始至终喊自己的父母为“大姑父”“大姑”,从来没叫过爸妈。此外,虽然唐阿姨从小在大姑家生活,但她的亲生父母经常来探望,带给她各种好吃的、玩具和新衣服,还给大姑一定的生活费。同时,唐阿姨从小到大跟亲生父母关系也极好。最重要的是,前两年唐阿姨的亲生父母去世,她还跟自己的亲姐姐和亲弟弟均分了亲生父母的遗产。因此,在一审中,法院认定唐阿姨跟大姑父、大姑没有形成收养关系。
表哥还说,唐阿姨既然不是法定继承人,那么遗嘱就不是遗嘱,而是一份遗赠书。唐阿姨作为受遗赠人,依法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逾期未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可唐阿姨并未在60日内告诉表哥要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公证申请。在一审中,法院也认为唐阿姨逾期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应当视为放弃。就这样,唐阿姨败诉了。
杜律师分析,唐阿姨出生在上世纪70年代,当时还没有收养相关的法律出台,自然也没有进行收养登记,但那个年代可以适用事实收养。而事实收养需要一开始就以父母、子女相称,还得跟亲生父母那边彻底断了关系。照唐阿姨的情况看,收养关系的确较难认定。另一方面,民法典对于接受遗赠明确规定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表示,但并没有限定表示的方式和对象。唐阿姨在大姑去世后立刻装修房屋搬入居住,就是在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方式,表示对受遗赠的接受。因此,杜律师建议唐阿姨可以根据这个事实提起上诉,希望得到二审支持。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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