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绍兴对违法房屋装修“零容忍”!
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
公开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绍兴诸暨黄某某因违法装修
被罚30000元!
黄某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违法进行房屋装修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7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黄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08
当事人黄某某于2025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浣东街道耀江阳光花园实施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小编特意找到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进行学习: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由此可见
黄某某的违法装修行为
影响到了房屋的安全使用
对更多即将要装修的业主来说
也是前车之鉴!!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评论
[[item.content]]
[[item.ip_location_area]] · [[setTime(item.create_time)]] · 回复
[[item.content]]
[[item.ip_location_area]] · [[setTime(item.create_time)]]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