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的大儿子说好要在老房子里给我养老送终的,但房子过户完,他们就把房子卖了,咋办?”近日,市民陈奶奶在小儿子的陪同下,来到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向杜瑾律师咨询。
今年78岁的陈奶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绍兴,小儿子在外地。5年前,陈奶奶的老伴去世了。去世前,老伴留下遗嘱,要求儿子们善待母亲,把老两口住的房子留给她。于是,房子过户到陈奶奶名下,成为她单独所有的房屋。
两年前,陈奶奶想到年纪越来越大,身边得有人照顾。于是,她就找居住在同一小区的大儿子和大孙子商量。“我当时想着,和他俩签一份赠与合同,约定自愿把名下的房屋赠给他们,儿子和孙子一人一半,但需要保证我在此房屋居住到百年后。同时,大儿子一家必须赡养我,保障我的生活质量不能下降,否则我有权收回房屋。”陈奶奶说。
协议刚签完,正准备过户,没想到大儿子患上了重病。“当时,大儿子担心自己身体不好,就和我商量说把他的一半房产份额也给大孙子,我就同意了。”陈奶奶说,于是,房子过户时只登记在大孙子一人名下。
没想到,去年年底,大孙子被长期外派杭州。大儿子一家综合考虑后,大儿子卖掉了自己名下的房屋,大孙子也卖掉了奶奶过户给自己的房屋,两套房的钱凑在一块,在杭州新买了一套更大的房子,打算全家都搬过去。
虽然大孙子表示新房子的面积更大,居住条件也比老房子好,也愿意带陈奶奶过去一起住,但陈奶奶不乐意。
“我就喜欢自己的老屋,去了陌生的地方,一个认识的人都没有,我的生活水平肯定下降了!”陈奶奶找大儿子和大孙子理论,但3个人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陈奶奶叫来小儿子,希望他帮自己起诉,要求大孙子把房子还给自己。
杜律师分析,由于房屋已经出售,陈奶奶想要求大孙子把房子还给自己的诉求估计很难达成,但可以要求其将售房款返还。杜律师说,双方签订了附带义务的书面赠与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约定,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要保障陈奶奶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直至去世。但大孙子未经陈奶奶同意将房屋出售,导致她无法继续居住在该房屋里。尽管大孙子可以保障陈奶奶在其他房屋居住,但不符合陈奶奶想一直住在自己熟悉的老房子里的意愿,背离了陈奶奶签订赠与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大孙子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杜律师提醒,作为老年人,如果没有跟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子女的义务,一旦把自己的房产赠予子女,再想要回,其实难度是很大的。而作为子女,一旦跟父母签订了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千万别擅自改变履行义务的方式,子女自认为的好,很多时候并非父母的需求。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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