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窦万贵被提起公诉

2025-02-1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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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2日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窦万贵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窦万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窦万贵,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窦万贵利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委书记,吐鲁番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阿克苏地委代理书记、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克苏地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窦万贵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窦万贵出生于1962年10月,江苏徐州人,曾在新疆塔城地区、吐鲁番工作,2009年11月起任职于阿克苏地区,2013年9月任地委书记,2018年1月当选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2024年3月20日,窦万贵被查,10月7日被“双开”。

通报称,窦万贵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七个有之”,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背组织原则,跑官买官,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内容来源:长安街知事)

编辑: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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