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朱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对朱某经营的某性保健品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或保健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涉嫌犯罪,随后案件由市场监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经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判决后,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对朱某作出相应处罚。
据悉,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修订以来,上虞对违法食品经营者开出的首张“限制从业”行政罚单。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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