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越城区人民政府网发布《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等11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等11家有限公司(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等11家有限公司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绍越市监处罚〔2023〕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企业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绍兴暮屯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MA2885DC6Y;
住所(住址):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商贸大厦第七层(胜利东路39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中林;
当事人: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0MA29D9995B;
住所(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鲁家贤;
当事人:浙江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686679440B;
住所(住址):绍兴市越都商城丰宜馆F208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虞继红;
当事人: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725870118W;
住所(住址):绍兴市越城区越都商城丰谊馆F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虞继红;
当事人:绍兴乡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0620363753;
住所(住址):绍兴越城区胜利东路39号中兴商贸大厦704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福刚;
当事人:绍兴市天达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MA29DDT502;
住所(住址):绍兴市越城区下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章建华;
当事人:浙江绍兴托尔思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779393679X;
住所(住址):绍兴市中兴中路时代大厦2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永灿;
当事人: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绍兴越城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MA2BETCE7C;
住所(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东池路12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振振;
当事人:绍兴市金氏农产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583550118Y;
住所(住址):绍兴市越城区铁甲营2号05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卫明;
当事人:绍兴市鼎润物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7864224582;
住所(住址):绍兴市中兴中路天宇大厦2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志刚;
当事人:绍兴市凯芝纺织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602MA289XW51J;
住所(住址):绍兴市越城区唐皇苑北区11幢对面-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景芝;
当事人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作吊销处理的情形,于2023年5月10日被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制企业系我局辖区内的公司制企业,为2021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上述企业已连续两年或者以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相应年度的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调查,发现上述企业是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对当事人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照片;
三、其它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绍越市监罚告(2023)2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于2023年5月19日在绍兴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绍越市监罚告(2023)259号)(网址:http://www.sxyc.gov.cn/),至2023年6月19日公告(绍越市监罚告(2023)259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绍越市监处罚〔2023〕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等11家有限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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