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序排队接种疫苗、核酸检测是每位公民的义务,这既是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力支持,也是守护自身健康的必然要求,更是文明礼让的外在表现。
近日,绍兴嵊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新冠疫苗接种过程中插队引发争执致伤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插队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劝阻者无需担责,体现了鲜明价值导向,传递了司法温度,彰显了法律力量,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速递
数月前,张奶奶、小李等人在卫生院有序排队接种新冠疫苗,老王欲从小李处借道以排到队列前面,小李对其插队行为进行劝阻,并用手抓住旁边的围栏,用身体挡住老王不让其从前方通过,二人因此发生言语冲突。
情急之下,老王掰开小李护住围栏的手并将其推倒,小李摔倒时带倒了后面正排队的张奶奶。当日,张奶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后,张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老王、小李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老王在插队过程中因受到小李的阻拦而出手推倒小李,进而带倒张奶奶,与张奶奶的受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小李对插队的行为进行合理劝阻,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对张奶奶的受伤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张奶奶本在有序排队,实难预见老王会采取如此过激的手段推倒小李进而带倒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亦没有过错。故法院判决插队人老王赔偿张奶奶相应的费用,劝阻者小李无需担责。
法官说法
本案中,老王随意插队,并对劝阻其插队的小李先行动手,引发肢体冲突进而带倒张奶奶,其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张奶奶的合法权益,还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法治”的社会管理价值取向及“文明”“友善”的公民个体层面价值准则。
小李遵守法律规定、恪守道德标准,阻止老王的插队行径且未采取过激手段,在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张奶奶的身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结果是对小李拒绝随意插队、维护公共秩序行为的正当维护,对弘扬公平、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来源:嵊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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