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发布最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2019-06-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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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已对北海片区13号地块三期(供销超市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府山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址: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寿治宇

联系电话:13567522039   

附件:北海片区13号地块三期(供销超市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北海片区13号地块三期(供销超市及周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供销超市及周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体系,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条件,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解放北路,南至大昌祥住商楼,西至胜利路居民区,北至新河弄。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1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 5862.32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

0.5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商服(出让)2153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助及奖励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4.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5.按期腾空搬迁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已对北海片区15号地块(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北海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址: 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 黄振飞

联系电话:85174150

附件:北海片区15号地块(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北海片区15号地块(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周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区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马臻路,南至胜利西路,西至越西路,北至书香锦苑。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约1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35357.57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

1.5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工业(出让)2870元/平方米,工业办公(出让)426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助及奖励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4. 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5. 按期腾空搬迁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腾空移交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来源: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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