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晚报-掌上绍兴客户端记者 杜静静
3月8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高某、胡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为上虞区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公诉人指控,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上虞海涂芦苇丛内,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动物1只,它后被高某杀害。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胡某某通过人工挖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的方式,在上虞海涂芦苇丛内非法狩猎野生鸟类10多只。
高某和胡某某在法庭上均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高某平时在一家机械租赁公司上班,出于好奇贪玩,来上虞海涂抓捕野鸭。而胡某某自称,抓捕野鸭只是为了排遣苦闷。因为猫头鹰影响抓捕野鸭,高某还和胡某某合作抓捕猫头鹰。由于一人无法竖立黏网,高某让胡某某帮助扶杆子。高某抓获了猫头鹰后,将其杀害,并将其送给患头痛病的亲戚食用。
法院判定,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令两人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5万元,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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