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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上虞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投诉举报人的孩子因鼻炎咳嗽到某母婴店接受名为“处方中药”的鼻腔局部外用治疗,但效果不佳,可能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根据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该母婴店进行现场核查。该店产品展示区陈列有系列鼻部保健套装产品,消费记录中查见“鼻炎调理”项目,店内还展示有各种儿科临床知识培训班的相关证书,该母婴店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及操作者医师资格证明,掌握情况后卫生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对该机构迅速开展立案调查。
经过后续调查取证,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人员未取得医师行医资格证明擅自开展鼻炎诊疗,卫生部门根据实际违法行为结合相关情节给予罚款50000元,没收涉案药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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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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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温馨提示:
切不可病急乱投医!听信非法机构的宣传广告,在接受治疗前务必确认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合法资质,以确保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小贴士
如何选择一家符合卫生规范和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注意检查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与实际提供的服务是否相符,并确认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 医师资格证书
核实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是否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是否与实际诊疗服务相符。
(内容来源:上虞区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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