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嫖娼猝死,同饮者要担责吗?多起案件披露

2024-10-28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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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离奇的死亡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名男子在与两位朋友共进晚餐并饮酒后,相约前往酒店住宿并寻求“特殊服务”。然而,次日凌晨,这名男子被发现死在了酒店房间内,经警方尸检鉴定为冠心病猝死。由于未进行住宿登记,死者家属无法确定与其共度夜晚的女子身份,进而试图向酒店及男子的朋友索赔11万余元。这一诉求,在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遭到了驳回。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不禁发问:个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成为他人索赔的理由?酒店及同饮者又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件一:

男子酒后找“小姐”在酒店死亡

家属起诉两同饮者和酒店索赔11万

2023年11月15日,刘某强与被告罗某、王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后又相约到景东隆泉某某酒店住宿找“小姐”,刘某强在未办理住宿登记的情况下入住,且在住宿过程中找“小姐”。16日凌晨,刘某强在住宿房间死亡,后经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尸检,鉴定意见为刘某强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在办理刘某强丧葬事宜后,家属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家属认为,事发后,被告罗某、王某只是自行对刘某强进行救治,没有及时找专业的医生救治。如果没有被告罗某、王某的参与和先前的行为,也不可能有此事发生。酒店出事时注册登记经营者是被告戴某平,实际经营者是被告沈某进(现酒店已注销),刘某强入住酒店时,该酒店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才有可能引起本案的发生,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戴某平和沈某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某强的父亲、妻子、儿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某、王某、戴某平、沈某进4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院认为,三原告认为被告罗某、王某与刘某强一起吃饭喝酒,后商议嫖娼致刘某强在嫖娼中诱发自身疾病,且未及时拨打“120”进行急救,罗某、王某的参与和先前的行为与刘某强的死亡结果有过错要求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罗某、王某存在过错或者法定、约定承担责任的情形。法律并未规定只要饮酒就产生法律上必然的责任与义务,刘某强死亡于自身疾病,几人共同饮酒的行为不是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发生刘某强死亡的危害结果。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自愿,无证据证明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压酒的行为,且刘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饮酒能力有充分的认识。被告罗某、王某得知刘某强生病后已及时拨打“120”急救。因此,三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三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史某平、刘某福、刘某德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男子酒后嫖娼心脏病发猝死

家属将一同饮酒者告上法庭


2019年9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吕刚去朋友郑鑫夫妇家,帮忙贴壁纸。郑鑫招待其在大街古街饭庄吃饭、喝酒。期间,郑鑫又叫来一位朋友,三人一共饮用白酒两瓶。

酒足饭饱后,其中一位朋友自行离开。吕刚驾驶郑鑫的摩托车,将夫妇俩送至南门口骆驼处。随后,其来到某招待所住宿,并要求招待所老板给其找卖淫女。

9月16日,凌晨3时39分,吕刚给其妹妹打电话称其心脏难受,让妹妹陪自己去医院。但妹妹称有孩子去不了,吕刚表示其再找别人。11时许,招待所老板敲门进房发现异常,后报警。经医院急救人员到场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

2019年11月26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内容为“吕刚系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生前饮酒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2019年9月23日,涉事招待所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家属各项费用6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鑫夫妇为感谢吕刚而请其喝酒是人之常情。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有认知、判断和控制的能力,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自我控制,导致酒后引发心脏疾病发作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经庭审调查,死者家属并不知道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疾病,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郑鑫夫妇等人存在明知死者患有心脏病还进行劝酒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饭店老板的证言和视频资料显示,吕刚酒后并未呈现醉酒状态,且骑摩托将郑鑫夫妇送到南门口,并步行来到招待所住宿,要求找卖淫女。当晚,死者凌晨在感觉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还给其妹妹打电话求助。一系列行为均表明,死者当日并未达意识不清的状态,酒后仍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桌三人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其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死者家属要求三人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死者生前饮酒为死亡的诱发因素,说明死者当晚的饮酒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虽然三人对吕刚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系为郑鑫夫妇义务帮工后饮酒死亡,夫妇俩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10000元,第三名饮酒者作为共同饮酒人,应补偿5000元。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刚家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0元,由其负担。同桌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其负担。

(内容来源:红星新闻、九派新闻)

编辑: 孟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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