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越城两位村民因焚烧秸秆被处罚

2024-09-1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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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会产生大量的浓烟和有害气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近日,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南中队的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城南街道九一村的一处田地里有人在露天焚烧秸秆,发现时秸秆正在燃烧,并不断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执法人员当即联系村委寻找到焚烧秸秆的当事人赵某某,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耐心地向当事人讲解焚烧秸秆的危害,阐述保护空气质量的重要性,在队员的劝导教育下,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配合执法队员立刻对火苗进行扑灭。

当事人赵某某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城南中队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后续,城南中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力度,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处罚与监管相衔接,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秸”尽全力,防范未“燃”,共同守护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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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案释法——关于唐某焚烧秸秆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5日,皋埠中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上蒋村东横山田间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限期自行扑灭。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上蒋村东横山田间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鉴于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每年春秋收割季都是秸秆焚烧高发期,需要各部门、各村社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才能杜绝和防范露天焚烧秸秆,维护碧水蓝天和人居环境,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做出贡献。

编辑: 高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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