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若继续违法上道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处300-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没收车辆。
还没置换非标电动自行车的绍兴人注意了,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时候要擦亮眼睛,绍兴新昌多家电动车门店被罚。
绍兴新昌县*姐电动车商行
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市监案字〔2022〕225号;
案件名称:新昌县*姐电动车商行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新昌县*姐电动车商行;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某公司购进2台电动自行车(标示生产者: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小刀”;型号:TDT21326Z;执行标准:GB 17761-2018;CCC证书编号:2***************4;车身颜色:蓝),进价为2900元/台,购进后当事人加装附带的副座垫和后尾箱,并摆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售价为3999元/台。2022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的产品图片中不含副座垫和后尾箱,且未经认证证书扩展。至案发,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7998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12-22
新昌县澄潭镇金*车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
未明码标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市监处罚〔2022〕449号;
案件名称:新昌县澄潭镇金*车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未明码标价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新昌县澄潭镇金*车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金*烽;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本月初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镇西园路南街综合大楼未标明价格经营电动自行车,于2022年12月14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12-22
淘汰置换后可以选哪些电动车?
新国标电动车(小黄牌):无需驾驶证、建议投保、可带1名12周岁以下儿童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蓝牌):需要D/E/F驾驶证、不得带人。
电动两轮摩托车(黄牌):需要D/E驾驶证、可带1名12周岁以上人员。
这两类摩托车都无脚踏功能,都需要投保,而且有13年使用年限,第2、4、5年可申领免检,第六年需上线检测,后每年上线检测1次。
评论
[[item.content]]
[[item.ip_location_area]] · [[setTime(item.create_time)]] · 回复
[[item.content]]
[[item.ip_location_area]] · [[setTime(item.create_time)]]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