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带娃10年离婚得10万!网友吐槽:还不如保姆

2022-09-2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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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养你啊”、“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些承诺让许多女生憧憬着美好的婚姻生活。

9月27日,一条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女子李某在家做了十年家务后,遭遇丈夫起诉离婚。福建晋江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丈夫额外支付女子李某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判决引发网友极大的热议!

那么,对于这种补偿金的标准和数额,司法界人士怎么看?记者联系了婚姻家事、民商事方面的法律人士。

女子全职带娃做家务十年

离婚时获得十万家务补偿金

原告苏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2012年6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一子。

原告苏某于2019年11月2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4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21年4月28日,原告苏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离婚。李某在2011-2021年间基本全职在家带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

综合考虑2011年至2021年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原告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为家庭劳务付出程度,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原告苏某除了承担子女抚养费、分割婚内财产外,应额外支付被告李某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家是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驿站。

家务劳动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方方面面,为家庭另一方事业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

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在离婚时有权提出家务经济补偿。

《民法典》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给予顾家一方“护身符”,更好地保护在家辛勤付出、错失发展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家务经济补偿金仅限于离婚时提出,离婚后则不得单独再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网友吵翻了:不想结婚生子了

十万赔偿金额真得很少吗?

这起离婚案件,引发网友们争议。

记者联系了该案的审理法官,法官说,目前该案舆情较为敏感,不方便再多做介绍。

对于女方所得的家务补偿,有网友说,看了不想结婚生子了,那还是出去当保姆吧,一月五千全年无休的不算贵吧,单纯点,按保姆价算10年得有36万。

还有网友说,请育儿嫂10年,没有100万谁给你带娃? 女人千万不要当全职妈妈。




那么,这十万元补偿金真得很少吗?

记者留意到,这起案件的判决详细说明了:除了额外支付女子李某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丈夫还要承担子女抚养费,还要分割婚内财产给女子李某。

因此,有法律界人士评论:很多人觉得少,其实10万块补偿不如做保姆的说法,在理论上是有问题的。

这种判决,应该是平分共同财产后的再支付。假设女方没在家当主妇,而是出去工作,最终她的所有收入,也是作为共同财产平分的,离婚时反而还没有这10万补偿。

律师说法

家务补偿制度并非新兴事物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吴婕律师认为,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其实已废止的《婚姻法》已经有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而新颁布的民法典,则在“家务补偿制度”有重大变革: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

原被告这对夫妻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女儿,在15年的婚姻长河中,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诉诸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对子女抚养权予以分配。

该案中的妻子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是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饭店,但是作为丈夫的一方没有给自己钱。

婚后自己生育两名女儿,一家人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在家庭生活中自身有较大的贡献,主张应分得15万元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对该案进行综合考察后,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的经济补偿。

吴婕律师说,可能有很多橙友看到这里,会对补偿金额的认定存在疑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案作为民法典施行后的“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适用”案件,具有代表性的意义。

认定的补偿金额是否合理?

补偿标准又在哪里?

引起网友们热议的是:大部分人认为配偶中的一方无论是男是女,无论是被动牺牲个人的工作机会回归家庭,亦或是为了家庭的良性发展,与“战友”分工合作承担起家庭的全部大小事务,其所投入的时间、精力是远超于这2万元的。

因此不少人认为:如此判决,于情于理让人“难以接受”。

那么,这样认定家务补偿金额的方式是否合理?补偿标准又在哪里?

吴婕律师说,进行案例检索后发现,诸如此类的案件并不少。

比如2021年,浙江绍兴的一对夫妻于2014年结婚,2020年离婚,经过法院调解,男方同意给予女方8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款。

福建闽清县的一对夫妻于2009年结婚,2021年离婚,法院判决女方给男方1.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北京房山区的一对夫妻2015年结婚,2021年离婚,法院判决男方给予女方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广东乳源县的一对夫妻于2008年结婚,2021年离婚,法院判决男方给女方3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遗憾的是,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离婚家务补偿,仍缺乏统一衡量标准和计算方式。

对于大部分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家庭而言,在双方均无婚姻过错的情况下,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均分的,家务劳动补偿属于额外补偿,是对配偶一方中因牺牲个人发展投入家庭家务劳动的充分认可和尊重。

但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的计算标准的情况下,法官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建议尽早出台:

法律法规细化家务补偿的计算标准

吴婕律师说,查阅同类案件时不难发现:法官在对离婚家务补偿金额进行认定时,一般多是参考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酌定。

此外,结合一些法学专家的学术观点,建议参考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一方对于家庭的实际付出、一方因此丧失的职业发展机会,及其他可能的不良影响(例如身体健康等)。

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另一方因一方对于家庭付出所获得的利益。

还应当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双方的劳动能力进行考量(年龄、身体状况、就业能力)。

吴婕律师认为,建议未来我国能逐步出台法律法规细化家务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综合多角度进行全盘考量。

从真正意义上,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

(内容来源:橙柿互动)

来源:越牛新闻   编辑: 张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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