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管
平时生活上有什么不顺心的事
或者遇到什么奇葩人
总忍不住
在朋友圈抱怨一下,甚至是“口吐芬芳”
这是很多人的常态
但大家也要注意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这不,一小伙在朋友圈骂前领导
被起诉到法院了
6月2日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的法官
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
↓↓↓
“把公司搞得乌烟瘴气”“张口就骂”
“垃圾领导”
“没有一点自知之明”
小王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刘先生是这家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
两人存在业务关系
2018年
小王从公司离职
第二年,小王以保险公司克扣其佣金为由
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
小王于2017年曾向保险公司出具证明
内容载明
小王与该保险公司无任何纠纷
并保证不会再让客户拨打投诉电话
法官根据这份证明
认定小王与公司间不存在纠纷
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后小王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发现,小王在微信朋友圈里攻击自己:2021年4月至5月,小王在朋友圈多次发布500字左右的长文,内容包含刘先生克扣工资、“把公司搞得乌烟瘴气”“张口就骂”“垃圾领导”“没有一点自知之明”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并希望大家转发扩散。
刘先生认为
小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降低了社会评价
为保全案件证据,刘先生申请了证据保全
平度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证实小王在其朋友圈
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文章
刘先生向平度法院起诉
要求小王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行为
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
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平度法院审理认为
小王在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期间,与保险公司和刘先生产生纠纷,关于佣金部分的纠纷经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小王仍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带有侮辱性言语的内容。小王虽辩称已向有关部门举报刘先生,但在查实之前,不应当发布带有侮辱性言语的内容,因此,小王的行为具有贬损刘先生名誉的主观故意,小王的侵权行为对刘先生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已构成对刘先生的名誉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刘先生要求小王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有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社交平台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小王实施侵权行为均系在微信朋友圈,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由小王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为刘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因小王的侵权行为造成刘先生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案件纠纷的起因、经过和损害后果,根据刘先生的诉请,酌定判令小王赔偿刘先生精神抚慰金3000元。
宣判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朋友圈里
我们可以记录生活
分享快乐、吐槽遭遇……
但如果遇到纠纷矛盾
千万别把它当成了“出气筒”
随心所欲地谩骂
到最后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内容来源:扬子晚报、 平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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