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好处费”,诸暨一群年轻人当起了“转账搬运工”,打着买卖虚拟货币的幌子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近日,毛某、盛某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20年年底,待业青年毛某结识了一位倒卖网络虚拟货币的“朋友”,走上了一条赚钱“捷径”:下载A软件,实名注册一个账户,在该软件上购买一定数额的泰达币,随后通过B软件卖出泰达币;之后将相应的卖出记录截图发给B软件的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得到一笔500元的“好处费”。
这里藏着什么猫腻?原来,毛某在两个软件间买卖泰达币时,B软件就已经利用该交易将他人诈骗等犯罪所得进行了转移,“洗白”成合法资金。
毛某知道自己做的不是正经买卖,但面对高额报酬的诱惑,不但不及时收手,还拉了同样在家中待业的盛某一起干。后来,两人又一起发展下线,用相同的方式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经查,至2021年2月,短短几个月内,毛某和盛某实际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人民币2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
近年来,虚拟货币因可匿名、不受国界限制、不易追踪等特性,常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转移赃款的新手法。法官提醒,对个人而言,不仅要提高防范意识,高度警惕“天上掉下的馅饼”,也应当充分认识虚拟币的本质和风险,经受住诱惑和考验,不参与任何非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
(内容来源:绍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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