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热潮终于告一段落,“尾款人”们都收到快递了吗?
近日,市民张女士向越牛新闻报料,自己“双十一”购买的衣服,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但自己却没有收到任何取件提醒,当天也没有在收发室找到这个包裹。
“没有取件码也没有短信通知,本来以为双十一快递多可能派件员忙不过来,但是都显示签收了还是找不到。”
发现物流信息和实际有所出入后,张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派件员。
派件员查询单号后表示并没有发出过取件短信,且对于收件人的名字没有印象,自己每次派送一批货到固定存放处后,会点击“一键签收”。
“没有派送到的件,为什么物流显示签收?”张女士告诉我们,自己已经多次联系派件员寻找确认这个包裹的去向,两天后,派件员告诉自己,显示签收的件一定是送到了,另外仓库内也没有找到自己的包裹。
张女士意识到,她的快递真的丢了。
尽管如今“双十一”的物流情况相较早期已有所改善,但随着消费者数量的激增,快递“爆仓”,丢件、不送上门、不打电话等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其中最让人着急的莫过于丢件,那么丢件之后应该怎么处理呢?
对此,越牛记者联系了绍兴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的工作人员。
快递丢件破损该找谁?
大多数消费者在丢件后,都会直接向物流公司投诉索赔。但从法律角度,网购消费者是与网店卖家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卖家一般都通过与物流公司订立合同,委托物流公司运输送货,因此,消费者作为收件方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丢件后,消费者应首先与卖家联系,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卖家主张继续履行(补发货)、恢复原状(退还货款)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其后,卖家再基于运输服务合同向快递公司请求赔偿。
丢件操作指南↓
买方
1.联系卖家,不要点击“确认收货”;
2.避免退款重拍,在活动时间之后,退款重拍将导致:价格优惠变化不确定、卖家不再受定金罚则的约束、重新计算收发货期间,都会影响买家利益。
3.请卖家补发商品/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对价(只交付了定金的可按定金罚则要求赔偿)/按照不超过商品实际损失的30%的范围主张违约赔偿
卖方
1.基于运输服务合同向物流公司请求赔偿。
2.物流公司超过七天未回复可拨打12305向邮政管理局申诉,邮政受理后,将在30天内予以回复。
此外,生活中,快递员将快递放在门口活指定地点,但快递员如何与收件人进行具体沟通,可能会影响到快递丢失后的责任分担。
像上文张女士所述的,未收到取件信息但派件员“一键签收”的情况,是派件员自行确认,也不能证明实际已送达,所以物流公司未能证明快件已送达,投递程序有瑕疵,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到达后,快递员应通知收件人并当面送达。快递员未通知或未送达收件人,导致货物灭失的,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如收件人不在家或无法取件,快递员应将快件放置于收件人指定的地点,或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后放置于某地点。
如收件人指定将快件存放于门卫、收发室、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收发室、物业管理办公室不同意存放的,收件人与门卫、收发室、物业管理办公室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快件丢失的责任由收件人自行承担。
如门卫、收发室、物业管理办公室同意存放快件的,收件人和门卫、收发室、物业管理办公室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该保管为无偿保管,如快件丢失,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条例》明确,快递运单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企业不得投递到末端服务设施、站点。未按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未按收件人电话、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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