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不归地方政府,归税务局征收
6月4日,财政部发文《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而言之,以后土地出让金不归地方政府,而是归税务局征收。
这个政策先试点后推开。
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税务局征收和土地出让金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是两码事,简单说,税收是中央和地方分成的,而土地出让金不是。
从土地供应分三次集中出让,再到土地出让金归税务部门征收,在贯彻房住不炒的政策上,这将是一个历史性转变。
土地出让收入对财政来说有多重要?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4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8008亿元,同比增长25.5%。全国税收收入67450亿元,同比增长27.1%;非税收入10558亿元,同比增长16.6%。
1-4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4277亿元,同比增长36.6%。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2021年前4月全国卖地收入2.1383万亿元,占前四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7%、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2%、占全国税收的32%。
地方财政100块收入里面,卖地收入的贡献达到52块钱。
哪些城市卖地收入最高?哪些城市土地财政依赖度最高?
根据中指研究院报告,2020年,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5.9万亿元,同比增加16%。上海、杭州、广州、南京四城超过2000亿,北京、武汉、宁波、佛山、成都、重庆、苏州、西安、深圳、天津等破千亿,福州、无锡、青岛、郑州、东莞则超过700亿。
而土地财政依赖度,可以用卖地收入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之比来衡量。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的测算结果显示,当前大部分城市土地政策依赖现象都很严重,2019年近九成城市土地财政依赖度超过50%。根据土地财政依赖度这一比值,通过细化分析,可以将30个典型城市分为三大类:
第一,超高土地财政依赖城市(≥100%),占据样本城市的四成。包含温州、昆明、福州、杭州、太原、合肥、武汉、西安、广州、南京、佛山、郑州。
第二,高土地财政依赖城市(50%~100%),接近样本城市的五成。包含苏州、天津、厦门、沈阳等城市
第三,相比之下,土地财政依赖较低的城市较少(<50%),仅占样本城市的一成左右。包含深圳、上海、北京和无锡四个城市。
图:30个典型城市土地财政依赖度
注:土地财政依赖度=土地出让金/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
数据来源:各城市统计局及其他政府网站、CRIC
卖地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意味着什么?
看似轻描淡写,可网上传来了很多不一样的声音,尤其是混地产圈的。有人说:“土地财政的历史终结了。”有人说:“房产税马上就要出台了。”还有人说:“未来的房地产市场要大浪滔天了。”
关键的时候,还是需要专业的财政人士给与进一步解释的: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改由税务征管,只是征管工作职能调整,不改变资金分配格局,对地方没多大影响,但征管会更加严格规范。
也就是说,只是征收方式调整,远远谈不上终结土地财政。即使税务来征收土地出让金,收入还是归地方,由省市共享,暂时没有调整。
卖地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那么这一《通知》,究竟意味着什么?
众所周知,中国的财政是“四本账”,按收入规模排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是靠税收贡献的,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近5年税收平均占比达到83%,非税收入占17%,很大程度上需要用转移支付等手段来统筹各地发展。
而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组成,在2019年,卖地收入占比达到了85.8%,根据申万宏源研究所的数据,在2020上半年,这个比例已经达到了89%。
过去,卖地收入基本由自然资源部(国土部门)负责征收,虽然全部纳入地方国库,但其使用却存在很大的弹性,地方政府对这笔钱拥有相当大的支配权,因此土地财政也成了许多城市的重要依赖,不少城市不乏推高房价做大土地财政的动机。
但土地财政,也逐渐产生“成瘾性”。尤其是一些二三四线城市,其发展几乎已经离不开房地产市场的增长。地方债务的无序扩张,各类城投公司的底层资产,都是土地。
那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其高房价已经让年轻人失去了奋斗的动力,开始彻底躺平。
谁都知道这样搞法不行,那怎么办?
土地出让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助于形成全国一盘棋。税务部门相对独立、专业,从征管到支出都更为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能防范地方政府滥用卖地收入,遏制借房价做大卖地收入的冲动。
此外, 此举还不乏为房地产税铺路的意图。开征房地产税的一大动机,就是取代土地财政。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地方税,自然由税收部门进行征收。如今,卖地收入划归税务部门,从而为土地财政向房地产税转型铺平道路。
对于房价而言,即便是将来不依赖土地财政了,这一政策的推出也不是为了降房价,而是为了房价可控。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短期内也不会因此出现太大变化。
不过,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目前卖地收入仍旧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无论哪个部门征收,这一格局短期不会发生巨大变化,远远谈不上终结土地财政。
附:文件全文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1年5月21日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pdf
(内容来源:综合财政部、住建法律、《浙商杂志》等、问律)
评论
[[item.content]]
[[item.ip_location_area]] · [[setTime(item.create_time)]] · 回复
[[item.content]]
[[item.ip_location_area]] · [[setTime(item.create_time)]]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