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重点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三、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严重阻碍交通的;
四、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
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六、哄抬物价、哄抢物质、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一律移送纪监部门。同时,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绍兴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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