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市未及时更换标价 有消费者竟执意索赔500元

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全媒体记者 严竹萍

2019-10-3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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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府山所收到一则投诉,辖区内一家超市因理货员疏忽,未及时更换一款商品的标价,导致标价32.9元的商品最终结算价格为38.8元,投诉人向超市索赔500元。

府山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投诉人表示,虽然该超市负责人向其赔礼道歉,并同意予以一定的赔偿,但根据《消保法》规定,可要求500元赔偿金额。

府山市场监管所副所长陈培啸为双方调解纠纷,向投诉人耐心细致地作了解释,超市该行为并不属于价格欺诈,无需赔偿500元。

然而,投诉人始终维持500元赔偿要求,并索要陈培啸工号进行投诉。此时,超市负责人表示可以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花钱买个教训,不能给执法部门添麻烦。”但陈培啸表示,所有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并录音取证。“我们执法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息事宁人了事,行维权之名,损企业合法利益。”

越城区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超市存在一定错误,已对超市方进行批评,但此次超市方不属于恶意错收。国家对错收价有明确的法条解释,该超市按照相关规定已建立了错收价机制,并张贴在墙上。“出现错收价时,按照该超市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若消费者不同意无条件退货的,超市将按多收错收差额的两倍给予赔偿,差额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消费者这次提出赔付500元的诉求不太合理。”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编辑: 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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