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发布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
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证合一”采取商务部门负责备案、采集和推送信息,海关、贸促机构接收导入备案信息的业务流程模式,实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同时完成了原产地企业备案。
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与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总对总”层面实行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三、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四、“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
2019年9月23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原产地企业备案”是什么?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获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该备案登记表表示经营者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进出口资质或者进出口业务相关事宜,常需提供备案登记表备查。
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企业,需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原产地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国(地区)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出具的出口货物原产于该国家(地区)的一种证明文件,也是各国(地区)确定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的重要证明文件之一。目前绍兴辖区企业可在海关或贸促会签发原产地证书。
“两证合一”带来的变化
“两证合一”前进出口企业通常需要先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然后前往海关、贸促会办理原产地证书。
“两证合一”后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可同步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直接向海关、贸促会申领原产地证书。实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
此次改革,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不但简化了原产地企业备案程序,使外贸企业出口环节办事流程大幅缩减,节约重复提交材料的成本,全面提升企业获得感,更使外贸企业在开启进出口业务的同时就能迅速了解原产地相关政策,有助于出口货物在进口国(地区)充分享受优惠关税减让,提升国际竞争力。
绍兴海关提醒辖区企业:
1、“两证合一”企业根据工商注册地自动划分属地管理海关。企业可以登录“互联网+海关”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原产地企业备案信息,如有变更签证、领证机构或增加备案资料的需求,可在线提交申请或与当地海关取得联系。如涉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信息的变更,请前往商务部门办理。
2、对于“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对于“两证合一”前已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但尚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也将自动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申领原产地证书。
3、对于不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向海关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海关原产地企业备案实施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提交相关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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