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生活趣事,记录人生点滴,当下朋友圈的状态也实实在在地反映出一个人的生活状态,而当不良情绪涌上心头的时候,往往也有人凭借主观臆测表达自己的错误观点。日前,就有这样的例子,当事人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其好友的图片并配上侮辱性文字,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
其实,很多人都被“朋友圈”这三个字误导了,就觉得它是很隐私、很自由的地方,觉得什么都可以说,什么都可以发,也就无所顾忌以致侵犯他人甚至犯法。而其实,朋友圈和现实生活中一样,并不是法外之地。
“朋友圈+”话题屡屡成为网络热搜
“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蒙羞!”日前,重庆的皮某针对其微信好友柳某,在朋友圈中发表了如是言论,同时配有柳某的照片,言词间尽带谩骂、侮辱之意。
而柳某得知后,要求皮某删除针对她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将皮某诉至当地法院。最终,皮某由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内容不实,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判决皮某“删除不当言论、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发表道歉声明”。
与朋友圈相关的话题还有不少。就在前不久,国家网信办发布相关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涉及群主责任的部分,很多媒体将其解读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友犯错,处罚群主”。例如,规定出台后,某地有一男子因不满酒驾被查,为了泄愤遂在自己组建的微信群内发布侮辱性言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最后该男子以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一直以来,随着网络不断走近人们的生活,与现实的联系愈发密切,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虽不同于现实生活中触手可及的真实,但有时其舆论影响力丝毫不逊于现实生活,从而导致一些发生在朋友圈的话题屡屡被搬上网络热搜,饱受人们热议。
法院:多种场合均构成名誉侵权,朋友圈也不例外
那么,在朋友圈谩骂侮辱他人最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此,法律上有什么依据吗?为此,记者采访了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二章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像这样在朋友圈谩骂侮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最终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的案子,说实在的,确实挺少见的,但在我们以往的案宗里也不是没有过。”记者了解到,这样的案子之前确实也在法庭上出现过,只是数量微乎其微。而不少涉案当事人的普遍想法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名誉侵权了解甚多,但以为发发朋友圈宣泄一下负面情绪“再正常不过”,以至于将对方的身份信息、照片、联系方式等一股脑儿发在朋友圈里,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产生重大后果。
“构成名誉侵权有很多场合,当然,在朋友圈也不例外,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及情节的,同样构成名誉侵权,需要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失费。”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也提醒大家,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诉诸个人想法、意见及要求的同时,无论是对事还是对人都要保持冷静,切勿情绪化,三思而后行。
表达情绪需克制,网络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而针对“朋友圈+”话题屡次触犯相应法律法规,人们也有着自己的不同看法和理解。“工作和生活压力那么大,现实中没有情绪发泄的地方,难道朋友圈也不行吗?”有人认为,朋友圈在某种程度上是某种私密空间和交流场所,即便是说一些牢骚话也是无可厚非,谈及法律是不是显得有些小题大做?
对此有不同看法的人则觉得,言论自由当然需要被尊重,但是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并不是限于“一对一的交流”,而是会产生外溢效果和广泛影响的公共平台,这就不是简简单单的“言论自由”,两者之间也不能划上等号。
需要承认的是,随着朋友圈等网络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而这些平台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矛盾、新问题。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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