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对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停止收取履约保证金和健全地价动态监测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我市第一时间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新出让土地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同时,我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探索通过银行保函、诚信管理、书面承诺等方式,促进用地企业按约开发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划重点
1.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出让、谁公告、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做好公告制作、初审审查和发布工作。
2. 各地必须严格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为企业降压减负,仍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必须立即整改,停止收取。
3.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对各类地价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行辖区地价监测分析统计季报制度,对辖区成交地价、趋势等进行分析研判,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0号)印发以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齐心合力,相互支持,有效保障了我省网上交易工作顺利开展。但也存在违规设定排他性竞买条件、未按宗地出让、违规“毛地”出让、恶意规避系统控制指标虚假填写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被群众举报达42起,甚至有的宗地多次违规公告并引发群众上访,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社会秩序。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结合现阶段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出让公告管理
土地出让公告是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拟出让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等土地出让信息告知公众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众广泛参与性;对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公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违规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责任。为此,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出让、谁公告、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做好公告制作、初审审查和发布工作;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土地出让公告的监测监管,发现公告内容违法违规的,要及时责令撤销公告,限期纠正。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各地发布的出让公告开展随机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出让且拒不整改的,将直接终止交易并视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
二、切实落实惠企政策落地
2018年我省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以来,大部分地区已按要求停止收取履约保证金,但目前仍有部分地区还在收取。各地必须严格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为企业降压减负,仍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必须立即整改,停止收取。为切实做好土地供应后的履约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积极探索通过“标准地”政府统一监管、土地市场诚信管理、银行担保、保险公司保函等方式,促进企业依法依规按约用地,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切实加强地价监测调控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对各类地价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行辖区地价监测分析统计季报制度,对辖区成交地价、趋势等进行分析研判,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系沟通,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房地产市场分析研判的精准度。各地要妥善安排房地产用地出让的区域、数量、结构、节奏和时序,对房地产用地出让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因城施策及时调控,增强房地产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严格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对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和省厅报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地价和履约管理,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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