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调整!哪些人能补贴?最高每人每月这个数!

2019-08-0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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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困难、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诸暨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完善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将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作了调整完善。

一、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以下简称一类补贴对象);

二是特殊困难的失能、失智老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

三是9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高龄老人(以下简称三类补贴对象)。

一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

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

因进食、个人卫生、穿衣、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或中度依赖的老年人。

二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

独居(子女在绍兴市外半年以上)或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经诸暨市救助申请家庭劳动力系数计算表计算,劳动力系数为0)的老年人。

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的老年人。

三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年龄在90周岁以上;

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或中度依赖的老年人。

二、补贴对象的确定

三、补贴标准

第一档:确定为重度依赖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第二档:确定为中度依赖的,补贴标准按一档的50%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一类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上浮50%。纳入特困人员和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四、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

1.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镇乡(街道)按补贴标准向相关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2.补贴对象居家接受服务的,镇乡(街道)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志愿者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转自诸暨发布微信公众号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编辑: 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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