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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山寨袜”印吊牌也不行!诸暨一印刷厂老板获刑三年半
2019年07月01日 15: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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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未经授权的“山寨”大牌产品属于违法侵权,这个大家都知道,那为这些“山寨货”印刷吊牌和外包装是否违法呢?答案是肯定的!近日,诸暨一印刷店老板就因印刷“山寨吊牌”被判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老朱是诸暨一家印刷厂的老板,2010年前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安徽一家制袜企业老板老李。2014年年底,老李联系老朱,让其帮自己印制一批“安踏”、“361°”、“鸿星尔克”、“李宁”等知名品牌袜子的吊牌,每张吊牌1角钱。

尽管老朱知道老李并没有得到上述品牌的授权,是私自违规生产“山寨袜”,也清楚自己不具有印制上述吊牌的资质,但考虑到老李给出的吊牌印刷价格较高,而且老李还愿意提前支付部分货款,思来想去,老朱也就答应了。就这样,一直至2015年10月左右,老朱累计为老李印刷了上述品牌袜子吊牌40余万张,累计得款4.4万余元。

2016年,老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随后,为其生产袜子吊牌的老朱也被抓获归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老朱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老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涉案的4.4万余元赃款也予以收缴。

检察官说法: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处的知识产权既包括企业的核心技术,同样包括实用新型、以及服务于核心技术及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包装、标识等。在本案中,袜子的吊牌是独立于品牌袜子的外观存在,同样属于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在未得到品牌企业的授权下,任何其他个人或企业生产、制作、销售行为均被法律所禁止。

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服务民营经济的职责所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老朱曾因制作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被判刑,现又重操旧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本网记者 通讯员 郦方家 编辑:杜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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