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依法对陈某某、戚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以重婚罪、开设赌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刘某某、吕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嵊州市检察院起诉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佘某甲经事先商议共同出资在余姚注册成立一寄售商行,并以此作为固定“办公”场所,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佘某乙、佘某丙和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刑拘在逃)等人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采用“套路贷”与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相结合的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佘某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为积极参加者,李某乙(刑拘在逃)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实施“套路贷”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被告人戚某某派出所辅警的工作便利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帮助“纵容”,攫取经济利益,聚集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其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走账流水、强行另立债权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后借助诉讼或采用暴力、威胁、拘禁、滋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对外非法放贷,依仗组织势力,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3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给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在被侵害后,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严重干扰、破坏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绍兴市扫黑办:0575-88269600(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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