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袁某兵(曾任村委主任)纠集具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杨某军、丁某锋、袁某锋、袁某等人,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新市村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以袁某兵为首要分子,其余四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袁某兵在鹿山街道新市菜场的办公室为据点,于2017年9月至11月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新市村一带,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9月,被告人袁某兵指使其余四被告人,以阻碍施工的方式,向施工方敲诈得人民币9万元。该犯罪集团为表达不满或因琐事纠纷,还多次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兵等5人七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主要表现为由三名以上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在袁某兵等人案中,袁某兵系明显的首要分子,利用曾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和影响,与其他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阻挠工程项目施工并勒索钱财,还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嵊州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师权利的前提下,切实贯彻落实“打早打小”方针,依法从严惩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农村恶势力,切实保障了当地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