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质量分级制度,倡导优质优价,引导、保护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积极性……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多年来,我市质量总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长期在高位运行,全省领先。但一些社会现象反映出不少产品还未能真正满足人们的需求,如众多国人走出国门大量采购国外产品,不少人潜意识里认为国货与进口产品相比还存在档次和质量上的差距,存在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不断提高与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真实感受存在落差等。破解这些矛盾和问题,质量监管部门义不容辞。
产品质量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由此可见,监督抽查是我国对产品质量的主要监管方式和重要手段。应该说,该制度本身应该是经过论证,具有科学性的,关键是如何顺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实施或实施到位。
实际工作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更多的是一种符合性判定,就是以标准或评价规则来划一条分界,要么合格,要么不合格,然后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简单地说是一种发现问题并处理问题的过程。实施的结果,一方面对原先低水平的产品制造业水平的提升是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我国产品质量合格率不断提升就是证明。另一方面,监督抽查过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等问题逐渐显现,同时,该制度的现有实施模式,存在一些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甚至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一些优势规范企业会失去提高质量的动力,因为优质未必优价。加上我国的消费市场还不成熟,低价商品大有市场,促使更多的企业可能会仅仅以合格为底线,通过降低成本,去赢得市场。君不见众多知名品牌汽车制造商就是通过“减配降价”来赢得市场的吗?而这些“减配”都是实实在在打了质量的“折扣”。目前,不少国产汽车的外观并不输国外品牌,但其内在质量和使用寿命却并不如人意。不光汽车,其实很多产品都有类似情况。同时,一些企业就可能铤而走险,诸如三聚氰胺奶粉等问题的出现,他们虽暂时赢得了市场,却丧失正义良知。
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监督抽查作为一种法定监管方式,我们应当遵守,通过制度的实施来引导消费,引导企业注重质量提升,真正形成一种全社会注重质量、追求质量的氛围。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质量分级制度,倡导优质优价,引导、保护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积极性……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这就需要向国际先进质量标准看齐,推动企业和产品优胜劣汰。就监督抽查而言,是否可以在发现、处理问题和风险监测基础上,强化质量比对、质量诊断、质量帮扶等措施,来推动质量提升?对此,我们在公布监督抽查结果时,有必要将一些主要性能指标的实测值向社会公布,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倒逼企业提升质量,并与国外先进标准进行对比,来鼓励优质产品生产企业,引导社会消费。可结合我市传统产业提升,选择具有绍兴特色的优势产业进行尝试,也可以将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市场上其他优势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比对检验,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产品提质增效。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请第三方对社会上消费者评价进行调查,与日常监管相互衔接,指导帮助企业实现质量提升。
总之,新时代要有新目标、新思路、新作为,质监部门在深化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质量、推进质量提升中大有作为,也理应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 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