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鉴湖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越城区解放南路的乡野人家员工朱某将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后倒入垃圾桶,未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置。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劝导,并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改正,继续倾倒。对此,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越城区对未做好垃圾分类的个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这两年来,市民对于垃圾分类早已不再陌生。从2015年7月开始试点以来,越城区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民积极参与,切身感受到这项工作对生活环境带来的改善。
也有市民对于垃圾分类的认识依然不足,以为垃圾分类只是“倡导”。然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让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了坚强的法律保障,生活垃圾分类不再是“倡导”,而是强制要求。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关处罚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