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虞区章镇镇某村的一项工程,预算造价需变更26%,导致工程延期,达到问责标准。经查,工程预算造价需要变更的原因,是设计单位第一次现场踏勘不够细致。而该村干部在工作中未出现明显的失误或不规范,而且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挽回了集体损失37.3万元。上虞区纪委研究决定,对相关村干部予以免责。
敢担当可容错,不作为要问责。今年初,上虞区推出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并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在工程领域变更环节落实容错免责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如没有主观故意、没有违纪违规、没有触犯法律等五方面15种情形引发的工程变更并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和损失较小,可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何防止免责政策乱用滥用?上虞区严格执行“三个区分”标准,统筹问责导向和免责导向,在严格坚持问责红线的基础上,把有利于重点工程推进、有利于工程信访化解、有利于规范工程变更管理,作为工程领域变更环节落实容错免责制度的评判标准,切实解决乡镇、部门在重点工程推进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上虞区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问责调查过程中,按照问责清单,重点理清是否属主观故意行为,属于主观故意的,一律追责;属工作探索创新等出现的失误,则不予追责,把对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问题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为改革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